广州一14楼住户天花板、墙面漏水楼上住户被判要修复!
发布日期:2024-01-26 作者: 铝卷

  广州的杨某夫妇家住14楼,自家房屋多处漏水影响正常居住,楼上业主却百般推诿不同意做维修,楼下业主该怎么维权?该案经广州市越秀区法院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,楼上住户被判做维修直至不再漏水,并承担打官司所花费的公证费及鉴定费。

  杨某夫妇与曾某夫妇均居住在广州一个小区同栋楼房内。杨某夫妇为1402房业主,曾某夫妇为1502房业主。

  从2018年8月起,1402房的主卧卫生间及次卧卫生间的天花板、墙面等均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水问题,杨某夫妇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。

  物业公司查看后,发现确有渗漏,多次协调杨某夫妇及曾某夫妇解决漏水问题。但由于曾某夫妇不愿配合维修,1402房的漏水问题始终未能解决。

  2019年4月,为保全证据,杨某夫妇对1402房的漏水状况做公证。2019年5月,杨某夫妇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主张1502房业主做好防水堵漏措施直至不再漏水,并对1402房因漏水而损坏的位置做修复,承担1402房的公证费用。

 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杨某夫妇申请对1402房卫生间天花板及墙面的漏水原因进行检验确定,一审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。

  鉴定结论为:(1)1502房次卧卫生间排污管与沉箱连接处不严密,致1502房污水渗流至1402房次卧卫生间顶板。(2)1502房主卧卫生间的公共落水管井漏水,致水渗流至1402房主卧卫生间顶板,如需排除1502房主卧卫生间沉箱内防水层的问题,需打开1502房主卧卫生间的防水层进行进一步鉴定,但被1502房业主拒绝。

  根据杨某夫妇提交的证据,可以认定1402房存在渗漏水的事实。而1402房渗漏水是否系1502房所致及其产生的原因,属于要鉴别判定的专门性问题。

  一审法院根据1402房业主杨某夫妇的申请对该问题委托鉴定,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,进行该次鉴定的鉴别判定人员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,鉴定人员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进行现场勘查、实物检测,并根据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等作出鉴定意见,鉴别判定程序合法。1502房业主不服前述检验判定的结论,但并未提出足以推翻的证据,故检验判定的结论可当作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。

  根据检验判定的结论第(1)条可知,1402房次卧卫生间顶板受损系因1502房次卧卫生间漏水所致。

  根据检验判定的结论第(2)条,需打开防水层进行检验确定。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曾某夫妇作为1502房业主,明确说拒绝打开沉箱对漏水原因做进一步鉴定,导致没办法进一步查清1502房主卧卫生间漏水与1402房主卧卫生间受损的因果关系。对此,应由1502房业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,即认定1402房主卧卫生间的漏水是由1502房主卧卫生间漏水所造成的。

  综上,法院可以认定1402房主卧卫生间、次卧卫生间顶板受损系因1502房主卧卫生间、次卧卫生间漏水所致。

  法院指出,根据民法典中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规定可知,业主对于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,应进行管理,此种管理既是法定权利,也是法定义务。本案中,曾某夫妇对其享有所有权的1502房负有法定管理义务,应保证不侵害相邻各方的合法权利。根据检验判定的结论,能够认定1402房的渗漏水问题是由1502房所导致的。因此,曾某夫妇作为1502房的所有权人,应对导致1402房的渗漏水问题承担维修管理义务并赔偿因渗漏水给1402房造成的损失。

  在审理过程中,曾某夫妇提出,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的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仅为5年,故没办法保证1502房永远不漏水。对此,法院认为,房屋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有期限,但业主对其房屋的法定管理义务没有期限。只要曾某夫妇是1502房的所有权人,其始终对1502房负有法定管理义务。因此,曾某夫妇依法应当对现在1502房出现的渗漏水问题承担维修管理义务,其不能以防渗漏工程的保修期有期限为由而主张不履行维修义务。

  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:曾某夫妇对1502房的主卧及次卧卫生间做维修直至不再漏水;对1402房主卧及次卧卫生间的顶板因渗漏造成的损坏予以修复;承担1402房业主的在本案中所花费的公证费及鉴定费。曾某夫妇对此不服,提起上诉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  居住的房子出现漏水情况,该如何维权?如何把损失降到最低?对此,经办法官提供以下维权锦囊:

  首先,应当保护现场,并做证据固定,通过拍照、录音录像、公证等方式收集证据。

  其次,能够最终靠小区的物业公司、居委会或者街道,与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、调解。

  最后,若协商不成,建议积极维权,能够最终靠与楼上邻居达成仲裁协议后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,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,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