私自关闭走廊违规装饰要不得
发布日期:2024-01-08 作者: 铝卷

  近来,如皋市城管局接到居民告发,反映如皋市如城大街司马嘉苑某住户将进户门和周围外墙砸掉,将进户门外移至电梯出口至走廊角落处,占用关闭走廊公共空间,影响周围采光和通行。

  如皋市城管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勘测发现,被告发人周某为该楼层的最东侧边户,在走廊紧靠电梯出口的方位设置了一道防盗门,不只遮挡了走廊窗户,并且占用该楼层消防通道,对同楼层居民的采光和通行均造成了影响。

  执法人员当即约谈周某,向其宣扬法令和法规,奉告此类行为的法令结果,一起从民法的视点普及物权、相邻权的相关常识。依据《住所室内装饰装饰办理办法》第十二条之规定:“装饰人和装饰装饰企业从事住所室内装饰装饰活动,不得侵吞公共空间,不得危害公共部位和设备。”周某私自关闭走廊空间是典型的违规装饰行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:“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所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一起办理的权力。”周某入户门外的走廊归于建筑物整体业主一起共有,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,周某将部分走廊私占并封堵的行为归于侵略权力的行为,相关权力人有权恳求扫除波折。

  经过屡次上门与周某进行普法宣扬教育并耐性倾听其诉求,经过耐性详尽的回答与交流,对周某的抵触情绪渐渐有了缓解,现在现已自行改正,入户门和走廊均已恢复原状。

  如皋城管在此提示广阔市民,违规装饰要不得,期望广阔市民大众自觉遵守相关法令和法规,一起营建调和有序的生活环境。(吕艺卉 环青青)